关于高峰街叶建强、叶炳才同志在履行职责中“慢作为”问题的情况通报
关于高峰街叶建强、叶炳才同志在履行
职责中“慢作为”问题的情况通报
根据市纪委明察暗访发现,区监察局调查核实,高峰街国土所工作人员叶建强、水利站副站长叶炳才在处理群众投诉彩营村委尖底村民小组梁金锐非法占用河道建造房屋问题工作中存在“慢作为”,根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52号)规定,现决定对叶建强、叶炳才同志给予通报批评,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中旬高峰街尖底村民梁金锐在位于高峰街云六公路边尖底村河道旁侵占河道和河边土地违法建房(打基础立柱),导致河道流通面积缩小,影响河流泄洪功能,周边村民认为该违法建筑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多次到村委反映,并打电话给街道办挂点领导和国土所投诉,要求拆除违法建筑并恢复河道原貌。街道国土所、水利站在经过调查核实后,确认该建筑为违法建筑。2015年12月23日,街道国土所即向梁金锐发出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房施工的违法行为。12月24日至12月30日,梁金锐利用周末或工作日机关单位、村委会干部休息、下班等时间继续施工抢建。2015年12月30日,街道国土所巡查发现后,即向梁金锐发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但梁金锐未予理会,仍然断断续续进行违法建筑行为。2016年2月22日,梁金锐继续违法施工,现场10多名村民与其爆发激烈争吵,在街道、村干部的干预下,矛盾才得以暂时平息。自此梁金锐才完全停止了违法建筑,但一直未有自行拆除,街道办及街道国土所、水利站也未按有关程序依法予以强拆。群众对此非常不满,于2016年3月越级向市有关部门上访,反映诉求。直到市纪委交办、区监察局督办,高峰街道办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于4月21日下午向梁金锐下达了《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书》,并于4月22日组织人力物力,依法实施了强制拆除。
二、存在问题
经调查核实,高峰街道办、特别是街道国土所工作人员叶建强、水利站副站长叶炳才两位同志在处理村民反映梁金锐非法占用河道建造房屋问题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执行力不足、责任意识不强。主观认为这是一起普通的违法建设行为,建筑面积小、影响不大,缺乏一抓到底精神,以致违建行为持续,造成群众一再投诉,意见激化,引发群众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
二是缺乏程序意识,未能主动作为。事件发生后,国土所工作人员叶建强过度相信自己掌控问题的能力,在市国土规划局授权街道国土所授予对辖区建筑面积不大,社会影响相对较小的违法建筑执法权,可以对违法建筑实施强拆的情况下,未能及时书面向上级主管部门市国土规划局请示汇报、征求意见,争取支持,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强拆,拖延了问题的及时解决。水利站副组长叶炳才只是用电话向区水务局分管领导作了口头汇报,没有积极主动争取上级业务部门支持,并履行书面请示汇报有关手续,按照法定程序执法,一味依赖国土部门处理,明知问题一直未能解决,甚至有可能激化,也没有进一步履行自身职责,工作虚浮,导致了工作贻误和不良影响。
三是工作敏感性不够,群众意识淡薄。未能急群众所急、缺乏“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服务意识。群众多次反映,要求解决,但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3至4月期间各级分别召开“两会”,要保稳定为理由,本应可以解决的问题一拖再拖,致使群众对当地党委、政府失去信心,转而寻求上级解决,越级上访,对党委、政府公信力造成损害。
三、处理意见
区监察局认为,高峰街国土所的工作人员叶建强和水利站副站长叶炳才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致使群众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其实质是慢作为。为严肃纪律,经研究决定,对在该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水利站副站长叶炳才、国土所工作人员叶建强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由高峰街道党工委书记对叶建强、叶炳才进行提醒谈话,作出深刻检查,提出明确整改要求。
上述问题,充分暴露出个别干部职工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不强,消极作为。希望受通报的个人要深刻反省,认真检查,正视问题,尽快采取措施积极按要求整改,树立群众意识、责任意识,防止类似事件再发生。“不作为、慢作为”行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严重损害发展环境。全区干部职工要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纠正不作为、慢作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时刻保持奋发有为、主动作为的精神状态,勇于攻坚克难,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全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